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川。
被执行人:谢顺军。
被执行人:刘桂芳。
被执行人:威远县铁炉湾页岩厂。投资人:谢顺军。申请执行人温川依据本院(2016)川1024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谢顺军、刘桂芳、威远县铁炉湾页岩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42411元及利息、诉讼费11650元、执行费1082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顺军、刘桂芳、威远县铁炉湾页岩厂150万元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顺军、刘桂芳、威远县铁炉湾页岩厂150万元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顺军、刘桂芳、威远县铁炉湾页岩厂150万元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兰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