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753号
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谢炳相。
委托代理人:汪政、张会佳,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占稳,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杨会琴,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杭州科威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26号北4楼、南5楼。
法定代表人:吉占稳。
被告:丁高,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高翔,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占稳、杨会琴、杭州科威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丁高、高翔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姚 萍
代理
审判员 吴雪飞
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芬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