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29号
申请执行人:马华凯。
被执行人:王锦杭。申请执行人马华凯与被执行人王锦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制作的(2012)金永商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