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959号原告兰某,女,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