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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1721号

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小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莫小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1721号

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山水华庭8幢。

法定代表人:江兴龙。

委托代理人:叶新洲,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莫小凡,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小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莫小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莫小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维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