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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1018号

罪犯左阳周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左阳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018号罪犯左阳周,男,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了(2013)金牛刑初字第1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阳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左阳周未上诉。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阳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提请减刑的定量考核积分103分,月平均3.96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左阳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左阳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胥雪梅

审判员  黄河银

审判员  鲜代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