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311号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奇琛,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
委托代理人:苏马林,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姗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戚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