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民初2311号

谢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311号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奇琛,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

委托代理人:苏马林,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姗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戚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