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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执367号

余永胜申请执行邱万春、邱鹏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永胜,邱万春,邱鹏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余永胜被执行人邱万春被执行人邱鹏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永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万春、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冰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