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鲁0830执553号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孟庆涛、孟庆刚、孙大鹏、孟庆波、孟来新、赵永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庆涛,孟庆刚,孙大鹏,孟庆波,孟来新,赵永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

被执行人:孟庆涛,男,汉族,1983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孟庆刚,男,汉族,1979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孙大鹏,男,汉族,1987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孟庆波,男,汉族,1987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孟来新,男,汉族,1985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赵永方,男,汉族,1969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孟庆涛、孟庆刚、孙大鹏、孟庆波、孟来新、赵永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孟庆涛、孟庆刚、孙大鹏、孟庆波、孟来新、赵永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隋泉章

审判员  李继国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