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591号
申请人: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住汶上县尚书路东首2666号。
被执行人:中辉人造丝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320国道边。
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诉中辉人造丝有限公司、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波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中辉人造丝有限公司、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昌玺
审判员 徐念华
审判员 林宪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宣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