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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6执恢114号

王春艳与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艳,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06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艳,女,198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江源县。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程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春艳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春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购房款人民币100399.00元、案件受理费1154.00元及判决利息(自2014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其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