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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2449号

陈进玲、于红磊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进玲,于红磊,商丘市人民政府,刘炳辉,陈玉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24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进玲,女,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上诉人(一审原告)于红磊,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进玲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府前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慧,市长。委托代理人韩翔,商丘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萌,商丘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炳辉,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欣,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一审第三人陈玉枝,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

上诉人陈进玲、于红磊因诉商丘市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刘炳辉、陈玉枝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行初1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查认为,陈进玲、于红磊主张2006年5月18日与陈玉枝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了陈玉枝位于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东侧的一块宅基地,面积207.9平方。签订协议后,陈玉枝将其商国用(2000)字第19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该宅基地进行了交付,陈进玲、于红磊并于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建造了三层楼房。陈玉枝的商国用(2000)字第19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南邻蒋荣先,东邻路,西邻崔险峰,北邻韩福秀。商丘市人民政府为刘炳辉所颁发的商国用(2000)字第19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原为蒋荣先所有,后转让给刘炳辉,该土地证显示北邻陈玉枝,东邻路,西邻余长伟,南邻刘其增。现双方因为陈进玲、于红磊所建房屋位置而起争议。根据陈玉枝的商国用(2000)字第19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刘炳辉的商国用(2000)字第19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显示情况,二土地证明显不相重叠,也不存在刘炳辉的商国用(2000)字第19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陈进玲、于红磊合法权益的情形,商丘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对陈进玲、于红磊并不存在利害关系。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6行初155号行政裁定:驳回陈进玲、于红磊的起诉。陈进玲、于红磊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陈进玲、于红磊已经在诉争的土地上建筑了三层楼房,对争议土地已经实际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商丘市人民政府的违法颁证行为侵害了陈进玲、于红磊的合法权益,因此陈进玲、于红磊与商丘市人民政府的违法颁证行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裁定作出两证不重叠的结论与涉案的土地现状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改判撤销被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商丘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进玲、于红磊所持有的商国用(2000)字第19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刘炳辉的商国用(2000)字第19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重叠,是前后相邻关系,陈进玲、于红磊与商国用(2000)字第19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陈进玲、于红磊的建房行为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进玲、于红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刘炳辉辩称,政府所颁发的商国用(2000)字第19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国用(2000)字第19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不重叠,是前后相邻关系。陈进玲、于红磊是侵占刘炳辉的土地所建设的房屋。请求驳回陈进玲、于红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一审第三人陈玉枝未发表辩论意见。本院二审

经审理查明,陈进玲、于红磊受让陈玉枝的商国用(2000)字第19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南邻蒋荣先,东邻路,西邻崔险峰,北邻韩福秀。刘炳辉所持有的商国用(2000)字第19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北邻陈玉枝,东邻路,西邻余长伟,南邻刘其增。

本院认为:刘炳辉的商国用(2000)字第19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陈玉枝的商国用(2000)字第19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显示的四至并不相重叠,而是前后相邻关系。也不存在刘炳辉的商国用(2000)字第19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陈进玲、于红磊合法权益的情形。陈进玲、于红磊与商丘市人民政府颁发商国用(2000)字第19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进玲、于红磊的起诉正确。陈进玲、于红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维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行初155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凤强

代理

审判员  王秋娜

代理

审判员  崔传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芸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