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0422执146-2号

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梅、南东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梅,南东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0422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会宁县会师镇东大街**号。代码:68608474-6。法定代表人安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逯建花,系该公司信贷部负责人。被执行人王秀梅,女,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执行人南东城,男,汉族,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秀梅、南东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6383.02元,利息2955.91元(利息算至2016年1月14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4元及执行费941元,共计71023.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秀梅、南东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1月25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南东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汽车站分理处开户的账户为xxxxxxxx上的工资收入。经查,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1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廷瑞

审判员  王作军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