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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1276号

张文强与山东国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左海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强,山东国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左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276号

原告:张文强,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

被告:山东国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泓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张光发,经理。

被告:左海涛,男,成年,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强诉被告山东国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左海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张文强负担。

审判员 于 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灵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