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276号
原告:张文强,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
被告:山东国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泓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张光发,经理。
被告:左海涛,男,成年,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强诉被告山东国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左海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张文强负担。
审判员 于 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灵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