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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执10号之二

苑小胜与周满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苑小胜,周满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苑小胜。被执行人周满圈。申请执行人苑小胜与被执行人周满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周满圈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满圈西城信用社存款359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