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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234号

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德鼎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青岛泰德鼎顺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泰德鼎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