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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1民初89号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1民初8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洪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擦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