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8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代表人耿烨,行长。被告叶雪君,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叶雪君、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回对被告叶雪君、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9元,减半收取18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诚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