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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83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叶雪君、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叶雪君,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8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代表人耿烨,行长。被告叶雪君,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叶雪君、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回对被告叶雪君、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9元,减半收取18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诚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