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06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干部,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埝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