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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060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06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干部,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埝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