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4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仇政应。委托代理人刘毅。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华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号一力物流园13-7门店*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仇政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忠吉。一审
被告:长沙凯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开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勋,总经理。上诉人仇政应、湖南华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耿忠吉及一审被告长沙凯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仇政应、湖南华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仇政应、湖南华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敏
代理
审判员 易 上
代理
审判员 李晗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