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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字140、141号

杨某、周某与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周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字140、1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杨某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98、01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为付的银行存款10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传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