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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179号

张登志与孙吴县西兴乡西地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登志,孙吴县西兴乡西地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张登志,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岳春弟,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守刚,职务村书记。申请执行人张登志与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登志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