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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160号

梁坚、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坚,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梁坚,男,汉族。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瑜。申请执行人梁坚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在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货款)107108元,该款扣除执行费1449元后,已由申请执行人全部领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展

审 判 员  曾桂文

代理

审判员  唐国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