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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财保17号

林建伟、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建伟,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一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财保17号

申请人:林建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5日。住禹州市。

被

申请人: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林森

被

申请人: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一矿

负责人:李延河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收到许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财产保全函,该案申请人林建伟申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一矿存款35万元。并由林建伟本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K×××××本田雅阁轿车及郑州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A×××××宇通客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一矿35万元的存款。

二、扣押林建伟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K×××××本田雅阁车及担保人郑州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A×××××宇通客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