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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1950号

朱竹青与葛慧敏、周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3-14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竹青,葛慧敏,周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1950号原告朱竹青,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葛慧敏,女,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周瑜,男,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竹青诉被告葛慧敏、周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竹青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竹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朱竹青负担。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骐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