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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刑初705号

谢清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谢清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70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清扬,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南县。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毫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清扬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清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谢清扬在本市云岩区紫林庵新华书店,盗窃科学与化工方面的图书共计19本。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图书共计价值人民币870元。案发后,被盗图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俱领。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清扬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谢清扬一年至一个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清扬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谢清扬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片,物品估价鉴定书,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清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清扬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清扬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清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艳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发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