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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3014号

方雪侠与刘永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方雪侠,刘永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014号原告方雪侠,女,1974年5月5日出生。被告刘永征,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雪侠与被告刘永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雪侠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雪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雪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方雪侠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沈 征

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

人民陪审员  张伟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