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014号原告方雪侠,女,1974年5月5日出生。被告刘永征,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雪侠与被告刘永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雪侠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雪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雪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方雪侠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沈 征
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
人民陪审员 张伟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