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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878号

洪小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878号罪犯洪小军,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杭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洪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获监狱级表扬,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罪犯洪小军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洪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小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姚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