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苍商初字第1881号原告宋涛,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兰陵县大仲村镇乐沂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原苍山县大仲村镇东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陵县大仲村镇乐沂官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善梦,负责人。
原告宋涛诉被告兰陵县大仲村镇乐沂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乐沂官庄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沂官庄村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因原告申请延期举证,于2011年9月26日中止审理至2016年5月9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涛诉称,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期间被告兰陵县大仲村镇乐沂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多次赊购水泥、空心砖建新村委办公室,经结算被告于2006年3月7日给原告写下8970元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8970元。被告乐沂官庄村委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期间,被告乐沂官庄村委因施工建设村委会办公室,多次赊购原告水泥、空心砖建筑材料,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8970元,并于2006年3月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宋涛水泥款,空心砖款(盖大队部用)。共计8970元,大写捌仟玖佰柒拾元整。借款人东官庄村委(并加盖“苍山县大仲村镇东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06年3、7号”。另查明,苍山县大仲村镇东官庄村已更名为兰陵县大仲村镇乐沂官庄村。上述事实,是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经审查后认定的,其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乐沂官庄村委因建办公室赊购原告建筑材料,欠原告货款897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货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是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兰陵县大仲村镇乐沂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宋涛货款897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陵县大仲村镇乐沂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传江
审 判 员 耿学军
人民陪审员 郑瑞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俊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