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536号原告张X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孙景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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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李X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536号原告张X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孙景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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