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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154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与莱芜市恒星水业有限公司、王西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莱芜市恒星水业有限公司,王西坤,山东力隆建设有限公司,马立龙,莱芜市硕阳经贸有限公司,王之磊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董宁,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莱芜市恒星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西坤,该××经理。

被执行人:王西坤。

被执行人:山东力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立龙,该××经理。

被执行人:马立龙。

被执行人:莱芜市硕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之磊,该××经理。

被执行人:王之磊。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莱芜市恒星水业有限公司、王西坤、山东力隆建设有限公司、马立龙、莱芜市硕阳经贸有限公司、王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