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621执146号

申亚群与曾晓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亚群,曾晓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申亚群,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人,司机,住X省X县X镇。被执行人曾晓琴,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无业,住X省X县X镇X街*号。申请执行人申亚群与被执行人曾晓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68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10日冻结了曾晓琴在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13000元,现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准备划拨该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曾晓琴在你行(社)账户内的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春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