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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1751号

冯楣涓与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冯楣涓,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孙淮予,丁东卫,张高峰,孙振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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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1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东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吕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学东,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楣涓。委托代理人高长生,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保健路恒升世家13座1106房间。负责人岳学东,经理。原审被告孙淮予。原审被告丁东卫。原审被告张高峰。原审被告孙振英。上诉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楣涓、原审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孙淮予、丁东卫、张高峰、孙振英民���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1日(2015)红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师斌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林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