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25618号

李桂莲等与隋宝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桂莲,杨春丽,隋宝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5618号原告李桂莲,女,1947年6月1日出生。原告杨春丽,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桂莲(杨春丽之母),女,1947年6月1日出生。被告隋宝才,男,1945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超,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莲、杨春丽诉被告隋宝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莲、杨春丽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莲、杨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桂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许多清

人民陪审员  杨殿祥

人民陪审员  钟玉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娴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