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5618号原告李桂莲,女,1947年6月1日出生。原告杨春丽,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桂莲(杨春丽之母),女,1947年6月1日出生。被告隋宝才,男,1945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超,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莲、杨春丽诉被告隋宝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莲、杨春丽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莲、杨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桂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许多清
人民陪审员 杨殿祥
人民陪审员 钟玉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娴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