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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4执43号

鲁晓林与王景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晓林,王景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4执43号申请执行人鲁晓林,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柳毛乡新胜村*组,无职业,身份证号码2303031971********。被执行人王景和,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金山村金山委*组,无职业,身份证号码2303041953********。鲁晓林申请执行王景和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滴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鲁晓林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景和应给付申请人鲁晓林案款13,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黑0304执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吉涛

审判员  刘子坤

审判员  赵成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