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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执325号

代安福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安福,恩施州咸丰县咸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6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代安福。被执行人恩施州咸丰县咸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代安福申请执行恩施州咸丰县咸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蒋斌依据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咸劳人仲案字(2016)13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代安福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6执3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邦杰

审判员  熊建华

审判员  陈 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