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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112号

李秀连与林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连,林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连,女,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荆州区。被执行人林源,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李秀莲与被执行人林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源在经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现在其他部门的收入元(本金200000.00元、利息xx元、诉讼费4300.00元、财产保全费177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卫军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