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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705号

齐广发与丁丽莉、张凤维、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广发,丁丽莉,张凤维,李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705号申请执行人齐广发,住通河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丁丽莉,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通河县国土资源局公务员,住通河县通河镇向阳街。身份证号:×××4。被执行人张凤维,住通河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丹丹,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浓河镇卫生院护士,住通河县浓河镇新胜村。身份证号:×××。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齐广发申请执行丁丽莉、张凤维、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882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齐广发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字第7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泽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