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583号申请人牛广英。被执行人王永强。被执行人王洪利。申请人牛广英与被执行人王永强、王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韩长波
审判员 何相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