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349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住汶上县圣泽大街西段196号。
被执行人:孔洪才,男,汉族,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孔庆法,男,汉族,住汶上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孔洪才、孔庆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波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孔洪才、孔庆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昌玺
审判员 徐念华
审判员 林宪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宣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