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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7795号

黎亮与刘玥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亮,刘玥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795号原告黎亮,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贻钊,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超,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玥岚,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亮与被告刘玥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亮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