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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774号

范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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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774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和被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从小认识,原、被告自由恋爱一年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11月24日生长女,取名梁文娟。2001年4月29日生次女,取名梁慧娟。婚后,被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赌博且不务正业。原告劝��被告,但遭到被告殴打。2014年冬离开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诉求:1、原、被告离婚;2、长女梁文娟随被告生活,次女梁慧娟随原告生活;3、诉讼费依法负担。

被告辩称,被告未打麻将,未打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对其他陈述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从小认识,自由恋爱一年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11月24日生长女,取名梁文娟。2001年4月29日生次女,取名梁慧娟。2014年冬离开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女,证明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告虽于2014年冬离家,外出打工,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因感情不和离家。

原告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志宏

审判员  曹国强

审判员  李怀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