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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490号

黄建军、叶论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建军,叶论灿,陶琴华,刘东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490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叶论灿,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陶琴华,女,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东生,男,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29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琴华、刘东生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74527.9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 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凤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