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东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根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虎山
被执行人:元保军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虎山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