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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563号

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郭虎山、元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安阳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郭虎山,元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东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根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虎山

被执行人:元保军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虎山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