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9民初1998号

东小梅与王彦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小梅,王彦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998号

原告:东小梅,农民。

被告:王彦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小梅与被告王彦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东小梅负担。

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