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998号
原告:东小梅,农民。
被告:王彦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小梅与被告王彦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东小梅负担。
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学超 来源:
东小梅与王彦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998号
原告:东小梅,农民。
被告:王彦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小梅与被告王彦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东小梅负担。
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