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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费152号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浦阳支行与俞梅利、俞吾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152号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浦阳支行与被告杭州萧山华利金属网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俞梅利、俞吾根、俞松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4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2626元,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费字第1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