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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454号

王海与隋军、刘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隋军,刘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被执行人隋军。被执行人刘丽。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