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被执行人隋军。被执行人刘丽。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