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财保4号申请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都华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宁都华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都华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6200万元内的财产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保单号PZDM201636070000000021)。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宁都华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6200万元内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雪平
审 判 员 谢翠兰代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琼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