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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986号

冯云云与修红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云云,修红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986号

原告:冯云云,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修红宁,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冯云云负担。

审判员 陈 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欣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