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986号
原告:冯云云,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修红宁,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冯云云负担。
审判员 陈 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欣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