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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551号

原告肖胤中与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胤中,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551号原告肖胤中,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法定代表人罗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肖胤中与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肖胤中与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孟津县白鹤镇,属孟津县行政辖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

审判员  蔡金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柳 来自: